校教字〔2017〕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9号),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武装部负责人构成,领导和监督学校的转专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生转专业日常工作。相关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
第五条 转专业在每年的1-3月份进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具体日程办理。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我校取得学籍的一年级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的学生),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并符合转专业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可以提出申请,但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3.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重新入学,原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停招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转专业只能在高考招生方式、招生类别、招生层次、考试模式相同的专业之间互转。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不能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除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其专长相关的专业,须提供专长证明材料,并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审核、面试。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的原始病历。
(三)高考成绩在同一招生类别排名前30%的学生(安徽省外普招平行志愿批次或梯度志愿一志愿批次录取的学生,按照((学生本人当年的高考成绩/所在省所在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安徽省当年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公式折算后,纳入排名。)。
(四)按教学计划,第一学期已修课程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不含高考成绩在同一招生类别排名前30%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含因入伍、创业、生病等保留入学资格);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为:
1.除文、理兼收的专业以外,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互转专业;
2.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3.一般专业不能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四)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包括对口招生、专升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五)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并公开本学院的接受学生转专业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理程序为:(具体日程见转专业领导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和教学设备等资源情况,给出可接受的转入学生数,教务处上网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以接受的转入学生数与考核办法。
(二)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三)各二级学院自学期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结合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情况,提出拟同意转出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按申请转入专业对学生进行分类统计,并将名单及附属材料提交相应二级学院审核。
(五)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录取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本院的考核录取办法进行录取考核。
(六)在学年度第二学期的第二周,各二级学院将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考核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审核拟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八)公示。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学校学生转专业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相关说明
(一)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前,应对拟转入专业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成绩(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课程,须在后续学习时间内补修。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转专业学生可以在新专业试读一个月,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申请再次转专业。
(七)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宿舍的调整,按照学校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校教字〔2016〕49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9日